事项名称 |
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审批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
实施机关 |
白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责任处(科)室 |
行政审批办公室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洮北区公园东路14号(白城市政务大厅四楼食药监窗口)
|
办公时间 |
工作日 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
咨询电话 |
0436-3295191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353326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药品经营许可证
|
办结时限 |
|
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 |
送达方式 |
当场送达、快递送达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申请人为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 |
数量限制 |
无 |
禁止性要求 |
(一)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
(二)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三)经对申请材料内容的实质性审查,申请许可的事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要求。 |
|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加盖企业公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拟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的门店名单,加盖公章的门店《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本企业实行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的情况说明;企业和门店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专门管理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人员情况;企业、门店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设施明细;企业向省局信息中心已提交《特殊药品管理信息系统身份识别系统核销申请书》的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请提供法人签字的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有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公章、申报日期。 |
材料形式 |
原件或复印件 |
材料详细要求 |
各一份 |
必要性及描述 |
必要 |
备注 |
无 |
|
办理流程 |
1、申请受理:申请人向白城市政务大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提交《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发给申请人《补充材料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现场检查:经审查申报材料符合规定的,按《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要求组织现场检查。
3、审核批准:经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予以批准,颁发证书,并在白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予以公示;不符合规定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 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实行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以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
|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四)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