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药品零售企业许可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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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白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责任处(科)室 |
行政审批办公室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洮北区公园东路14号(白城市政务大厅四楼食药监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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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工作日 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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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36-3295191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353326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药品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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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45个工作日 |
附加说明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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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 |
送达方式 |
当场送达、快递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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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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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1、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2、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3、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5条、第82条规定情形的;
4、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以及卫生环境。在商业企业内设立零售药店的,必须具有独立的区域; |
数量限制 |
无 |
禁止性要求 |
(一)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
(二)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三)经对申请材料内容的实质性审查,申请许可的事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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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1、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营业执照(工商预核准名称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无误后返回)
3、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身份证、学历、职称资格证、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执业药师证和注册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在审核无误后返还)。
4、质量管理、验收、采购人员的学历证书或技术职称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在审核无误后返还),质量管理负责人工作简历。
5、经营中药饮片质量管理、验收、采购和调剂人员学历证书或技术职称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在审核无误后返还)。
6、营业员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在审核无误后返还)。
7、企业组织与机构职能简图。
8、房产证复印件及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无误后返回)。
9、地理位置图。
10、经营场所平面图。
11、经营场所设施设备目录。
12、仓库地理位置图。
13、仓库平面图。
14、仓库储存设施设备目录。
15、企业质量管理制度目录。 |
材料形式 |
原件或复印件 |
材料详细要求 |
各一份 |
必要性及描述 |
必要 |
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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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1、申请受理:申请人向白城市政务大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提交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报告,并附相关材料,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发给申请人《补充材料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现场检查:经审查申报材料符合规定后,由药品流通科负责组织,审批办人员参加,按《吉林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要求共同组织现场检查。
3、审核批准:经材料审查、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予以批准,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办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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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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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1、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营业执照(工商预核准名称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无误后返回)
3、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身份证、学历、职称资格证、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执业药师证和注册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在审核无误后返还)。
4、质量管理、验收、采购人员的学历证书或技术职称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在审核无误后返还),质量管理负责人工作简历。
5、经营中药饮片质量管理、验收、采购和调剂人员学历证书或技术职称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在审核无误后返还)。
6、营业员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在审核无误后返还)。
7、企业组织与机构职能简图。
8、房产证复印件及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无误后返回)。
9、地理位置图。
10、经营场所平面图。
11、经营场所设施设备目录。
12、仓库地理位置图。
13、仓库平面图。
14、仓库储存设施设备目录。
15、企业质量管理制度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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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四)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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