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变更主要负责人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办件类型 |
零上门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适用范围 |
| 涉及内容 |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变更主要负责人 |
| 适用对象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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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机关 |
白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责任处(科)室 |
行政审批办公室 |
| 办公地址 |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公园东路14号白城市政务大厅安监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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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冬季);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夏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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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电话 |
0436-3292766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292623 |
| 申请方式 |
网上申请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 审批结果 |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或不予许可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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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结时限 |
| 承诺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法定时限 |
30个工作日 |
| 附加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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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果送达 |
| 送达时限 |
10个工作日 |
| 送达方式 |
当场送达和快递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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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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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条件和限制 |
| 申请条件 |
变更后的企业名称工商预核准文件或者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考试合格。 |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 禁止性要求 |
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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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材料 |
| 材料名称 |
(一)批发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变更后的企业名称工商预核准文件或者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三)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
(四)原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正副本。 |
| 材料形式 |
原件或复印件 |
| 材料详细要求 |
1.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2.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3.复印件应当清晰、与原件相符,且有申请人签名;4.来源渠道为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的要件材料,提供该机构业务查询及联系方式(明确告知申请人材料如何获得)。 |
| 必要性及描述 |
必要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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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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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情况 |
无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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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依据 |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根据国务院令666号修正)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十九条第一款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根据附件二的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43项)中(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117项)第75项,烟花爆竹批发许可的审批项目由原实施机关(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下放到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总局65号令)第十五条 批发企业在批发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和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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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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