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新办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办件类型 |
零上门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适用范围 |
| 涉及内容 |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新办 |
| 适用对象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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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机关 |
白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责任处(科)室 |
行政审批办公室 |
| 办公地址 |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公园东路14号白城市政务大厅安监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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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冬季);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夏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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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电话 |
0436-3292766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292623 |
| 申请方式 |
网上申请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 审批结果 |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或不予许可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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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结时限 |
| 承诺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法定时限 |
30个工作日 |
| 附加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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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果送达 |
| 送达时限 |
10个工作日 |
| 送达方式 |
当场送达和快递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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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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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条件和限制 |
| 申请条件 |
(一)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二)符合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
(三)具有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相适应的仓储设施。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库房布局、建筑结构、疏散通道、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以及电气设施等,符合《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仓储区域及仓库安装有符合《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4101)规定的监控设施,并设立符合《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志》(AQ4114)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
(四)具备与其经营规模、产品和销售区域范围相适应的配送服务能力;
(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至少包括:仓库安全管理制度、仓库保管守卫制度、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事故应急救援与事故报告制度、买卖合同管理制度、产品流向登记制度、产品检验验收制度、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违规违章行为处罚制度、企业负责人值(带)班制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装卸(搬运)作业安全规程;
(六)有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七)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仓库保管员、守护员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其他从业人员经本单位安全知识培训合格;
(八)按照《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4102)和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并应用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系统;
(九)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申请领取批发许可证,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和第五项至第十一项规定的条件。 |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 禁止性要求 |
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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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材料 |
| 材料名称 |
(一)批发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企业名称工商预核准文件复制件;(三)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登记文件、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四)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仓库保管员、守护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五)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库区外部安全距离实测图和库区仓储设施平面布置图;(六)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至少包括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八项、第九项和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符合性评价内容;(七)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八)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的企业自有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驾驶员、押运员的相关资质(资格)证书复制件。 |
| 材料形式 |
原件或复印件 |
| 材料详细要求 |
1.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2.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3.复印件应当清晰、与原件相符,且有申请人签名;4.来源渠道为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的要件材料,提供该机构业务查询及联系方式(明确告知申请人材料如何获得)。 |
| 必要性及描述 |
必要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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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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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情况 |
无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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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依据 |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根据国务院令666号修正)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十九条第一款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根据附件二的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43项)中(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117项)第75项,烟花爆竹批发许可的审批项目由原实施机关(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下放到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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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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