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五等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新办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零上门 |
权力来源 |
省级下放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五等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新办 |
适用对象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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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白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责任处(科)室 |
行政审批办公室 |
办公地址 |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公园东路14号白城市政务大厅安监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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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冬季);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夏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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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36-3292766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292623 |
申请方式 |
网上申请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五等尾矿库许可证或不予许可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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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45个工作日 |
附加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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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10个工作日 |
送达方式 |
当场送达和快递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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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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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20号)第六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并专户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六)其他从业人员依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八)制定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九)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其安全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十)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检验;(十一)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生产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矿山救护队或者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第十二条 地质勘探单位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本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三):采矿许可证复印件、(九)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证明材料、(十三)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合格的书面报告项规定的文件、资料,但应当提交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从事爆破作业的,还应当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禁止性要求 |
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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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三)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四)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六)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七)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八)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并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证明材料;(九)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者雇主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十)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十一)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或者与矿山救护队、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十二)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 |
材料形式 |
原件或复印件 |
材料详细要求 |
1.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2.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3.复印件应当清晰、与原件相符,且有申请人签名;4.来源渠道为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的要件材料,提供该机构业务查询及联系方式(明确告知申请人材料如何获得)。 |
必要性及描述 |
必要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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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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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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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2.《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20号)第二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2.《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安全生产审批权限取消和下放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安监管审批〔2013〕169号)省政府将原由省安全监管局负责的煤矿矿长安全资格证核发、五等尾矿和石油天然气服务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五等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下放到市(州)安全监管局和长白山管委会安全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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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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