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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增加危险化学品品种
事项名称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增加危险化学品品种 权力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零上门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增加危险化学品品种
适用对象 法人或其他组织
实施机关 白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责任处(科)室 行政审批办公室
办公地址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公园东路14号白城市政务大厅安监局窗口
办公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冬季);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夏季)
咨询电话 0436-3292766 监督投诉电话 0436-3292623
申请方式 网上申请 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结果 准予许可批复文件或不予许可的书面答复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45个工作日
附加说明 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10个工作日
送达方式 当场送达和快递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应当在增加前提出变更申请,进行专项安全验收评价,并对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在整改完成后,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批准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一)变更申请书;(二)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三)原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正副本。
材料形式 原件或复印件
材料详细要求 1.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2.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3.复印件应当清晰、与原件相符,且有申请人签名;4.来源渠道为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的要件材料,提供该机构业务查询及联系方式(明确告知申请人材料如何获得)。
必要性及描述 必要
备注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办结
收费情况
法定依据 "一、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2011年3月2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二十九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同),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前款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由国务院安监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农业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三十一条 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4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安监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总局第57号令)第三条 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使用许可证)。第二十四条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申请 "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