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只跑一次>>市质监局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
事项名称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 权力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事项
办件类型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对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及管理人员的考试;特种设备焊接作业人员考试
适用对象 个人
实施机关 白城市特种设备检验中心 责任处(科)室 微机室
办公地址 白城市特种设备检验中心(白城市洮北区瑞光南街19号)
办公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冬季);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夏季)
咨询电话 0436-5875212 监督投诉电话 0436-3603070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考试后发成绩单
审批结果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15个工作日
附加说明 时限为检验结束后办结时间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送达
送达方式 当场送达或快递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一)首次申请、增项条件 1.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下同),60周岁以下(含60周岁,下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种类对身体的特殊要求; 3.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文化程度; 4.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5.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具体要求详见各考核细则) (二)到期复审条件 1.复审申请提交的资料齐全、真实的; 2.年龄60周岁以下(含60周岁);; 3.在持证期间中断所从事持证项目的作业时间未超过1年的(有关安全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无违章作业等不良记录、未造成事故的; 5.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条件的; 6.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参加考试,考试成绩合格。 (具体要求详见各考核细则)
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申请表2.身份证明3.照片4.学历证明(毕业证)5.健康证明(考核大纲对身体状况有特殊要求时,由医院出具本年度的体检报告)6.安全教育和培训的证明(符合考核大纲规定的课时,由用人单位或者有关专业培训机构提供)7.实习证明(符合考核大纲要求,与申请项目一致,由用人单位或者有关专业培训机构提供)
材料形式 原件、复印件
材料详细要求 A4纸
必要性及描述 必要
备注
办理流程 考试申请→资料审查→考试→发证
收费情况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制定吉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和作业人员考核收费标准的函》第七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考核收费标准(元/人)1、电梯操作人员75元/人,2、电梯安装维修保养人员85元/人,3、起重机械操作人员75元/人,4、起重机械安装维修保养人员85元/人,5、客运索道操作人员75元/人,6、大型游乐设施操作人员75元/人,7、大型游乐设施安装维修保养人员85元/人,8、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员225元/人,9、司炉工(Ⅲ、Ⅳ类)118元/人,10、司炉工(Ⅱ类)105元/人,11、司炉工(Ⅰ类)118元/人,1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理论25元/人、实际110元/项),13、锅炉水处理员118元/人,14、无损检测人员118元/人,15、气体充装工118元/人,16、压力容器操作工118元/人,17、特种设备管理人员118元/人。(此收费标准为考核收费标准,不包括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收费)
法定依据 1.《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第140号令)第六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级负责,具体分级范围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并在本省范围内公布。 对于数量较少的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带压密封、氧舱维护、长输管道安全管理、客运索道作业及管理、大型游乐设施安装作业及管理等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考试机构,统一组织考试,由设备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核、发证。 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第四条 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由县级以上(含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实施。 国家质检总局及各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考核范围和工作需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指定考试机构及其考试基地。 《目录》中项目A1、A2、A6、A7、G6、R3、D2、D3、S1、S2、S3、S4、Y1、F1、F2管理和操作等作业人员的考试机构及其考试基地(含考点),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并且公布;其他项目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并且公布。 作业人员的发证工作由省级以上(含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定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授权的机构(以下简称发证部门)负责。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义务:按照要求提交材料。权利:可通过互联网、电话、办理窗口查询办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