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除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及省工商注册企业外的检验检测机构法人性质变更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 |
权力来源 |
省级下放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在资质认定证书范围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 |
适用对象 |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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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白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责任处(科)室 |
行政审批办公室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政务大厅三楼质监局窗口(公园东路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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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冬季);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夏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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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36-3292592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603033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网上申请(吉林省机动车检验机构信息管理平台) |
事项审查类型 |
先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机动车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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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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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自做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送达 |
送达方式 |
邮寄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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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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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申请条件:1.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3.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
4.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5.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
6.符合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 |
数量限制 |
无 |
禁止性要求 |
材料不全不予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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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1、《检验检测机构法人性质变更审批表》;2、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3、申请材料真实性声明。 |
材料形式 |
原件、复印件(纸质版、电子版) |
材料详细要求 |
A4纸装订成册 |
必要性及描述 |
必要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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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服务对象向窗口提交申请→窗口审核→现场评审→审核评审材料→审批→窗口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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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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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十六条 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认定结果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公布;
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编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
6.随《申请书》提交的附件:
6.5其他证明文件:(以下所有证明文件复印件每页均须加盖单位公章)
6.5.1法人地位证明文件:
6.5.1.1独立法人检验检测机构:需提交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复印件。(经营范围或者业务范围应包含申请的检验检测业务,不得包含设计、研制、生产、供应、安装、使用和维护等业务。)
6.5.1.2非独立法人检验检测机构:需提交“检验检测机构设立批文;所属法人单位法律地位证明文件;法人授权文件;最高管理者的任命文件”。
6.5.5申请材料真实性声明(见附件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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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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