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气瓶充装单位资格许可地址变更、名称变更、延期换证(无需评审)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 |
权力来源 |
省级下放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气瓶充装单位资格许可 |
适用对象 |
法人,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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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白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责任处(科)室 |
行政审批办公室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政务大厅三楼质监局窗口(公园东路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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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冬季);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夏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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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36-3292592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603033 |
申请方式 |
吉林省特种设备动态监管网(http://www.jltgw.com/)网上申请、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先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特种设备(压力容器、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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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15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30工作日 |
附加说明 |
15个工作日,不包含试充装和鉴定评审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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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送达 |
送达方式 |
当场送达或快递送达,网上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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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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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资格许可(含B、C级载货电梯,C级液压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制造单位资格许可及B级及以下起重机械制造单位资格许可)
1.具有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2.取得制造许可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型式试验的,必须经型式试验机构型式试验合格。
3.须有申请许可制造设备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并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的要求。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须经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核准的检验机构鉴定合格。
4.须有一批能够保证进行正常生产和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检验人员及技术工人。
5.须有满足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器具和检验测试的仪器设备,并应有与申请项目相适应的场地、厂房、实验和办公条件。
6.必须结合本单位情况和申请取证产品的技术管理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编制质量手册、质量管理体系程序和作业指导书等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注:详见《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174号)。 |
数量限制 |
无 |
禁止性要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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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1.《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书》扫描件1份(申报单位网上提交) |
材料形式 |
1.复印件 |
材料详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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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性及描述 |
必要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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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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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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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一)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二)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三)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处理措施。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气体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及时申报定期检验。第五十八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实施本法规定的许可工作,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许可。
(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二)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三)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紧急处理措施。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提出气瓶的定期检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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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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