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机动车检测机构主要人员变更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类 |
| 办件类型 |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 |
权力来源 |
省级下放 |
| 适用范围 |
| 涉及内容 |
在资质认定证书范围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 |
| 适用对象 |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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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机关 |
白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责任处(科)室 |
行政审批办公室 |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政务大厅三楼质监局窗口(公园东路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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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冬季);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夏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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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电话 |
0436-3292592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603033 |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网上申请(吉林省机动车检验机构信息管理平台) |
事项审查类型 |
先审后批 |
| 审批结果 |
机动车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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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结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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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果送达 |
| 送达时限 |
自做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送达 |
| 送达方式 |
邮寄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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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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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条件和限制 |
| 申请条件 |
1.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3.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
4.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5.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
6.符合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 |
| 数量限制 |
无 |
| 禁止性要求 |
材料不全不予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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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材料 |
| 材料名称 |
1、《检验检测机构人员变更备案审批表》;2、营业执照和居民身份证;3、高管理者任命文件和居民身份证;4、中级以上职称证书或毕业院校出具学历证明文件;5、申请材料真实性声明。 |
| 材料形式 |
原件、复印件(纸质版、电子版) |
| 材料详细要求 |
A4纸装订成册 |
| 必要性及描述 |
必要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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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流程 |
服务对象向窗口提交申请→窗口审核→现场评审→审核评审材料→审批→窗口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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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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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十六条 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认定结果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公布;
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编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
6.随《申请书》提交的附件:
6.5其他证明文件:(以下所有证明文件复印件每页均须加盖单位公章)
6.5.1法人地位证明文件:
6.5.1.2非独立法人检验检测机构:需提交“检验检测机构设立批文;所属法人单位法律地位证明文件;法人授权文件;最高管理者的任命文件”。
6.5.4授权签字人职称/学历证明(需提交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相关学历证书复印件(或同等能力证书复印件);
6.5.5申请材料真实性声明(见附件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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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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