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专项计量授权(社会公用)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强检计量器具的检定机构授权 |
适用对象 |
法人、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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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白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责任处(科)室 |
行政审批办公室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政务大厅三楼质监局窗口(公园东路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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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冬季);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夏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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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36-3292592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603033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邮寄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先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专项计量授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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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120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125工作日 |
附加说明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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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自做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送达 |
送达方式 |
当场送达或快递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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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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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申请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或者有独立建制,其负责人应当有法人代表的委托书,能独立公正地开展工作;
(二)在申请开展的项目上有适应的技术水平和计量管理能力;
(三)有与其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计量基、标准装置和配套设备;
(四)有与其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计量检定人员和计量管理人员;
(五)有能保证申请开展的项目正常进行的工作环境和设施;
(六)有质量保证体系。 |
数量限制 |
无 |
禁止性要求 |
考核不合格不予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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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计量授权申请书 |
材料形式 |
原件、复印件 |
材料详细要求 |
A4纸 |
必要性及描述 |
必要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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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书面审查→现场考核→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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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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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计量法》第20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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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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