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复查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申请建立计量标准开展量值传递的机构 |
适用对象 |
法人、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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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白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责任处(科)室 |
行政审批办公室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政务大厅三楼质监局窗口(公园东路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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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冬季);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夏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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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36-3292592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603033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邮寄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先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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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70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80工作日 |
附加说明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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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自做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送达 |
送达方式 |
当场送达或快递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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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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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申请条件:《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经2004年12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 进行计量标准考核,应当考核以下内容:
(一)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齐全,计量标准器必须经法定或者计量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检定合格(没有计量检定规程的,应当通过校准、比对等方式,将量值溯源至国家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配套的计量设备经检定合格或者校准;
(二)具备开展量值传递的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和完整的技术资料;
(三)具备符合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并确保计量标准正常工作所需要的温度、湿度、防尘、防震、防腐蚀、抗干扰等环境条件和工作场地;
(四)具备与所开展量值传递工作的技术人员,开展计量检定工作,应当配备2名以上获项目检定资质的计量检定人员,开展其他方式量值传递工作,应当配备具有资质的人员;
(五)具有完善的运行、维护制度,包括实验室岗位责任制度,计量标准的保存、使用、维护制度,周期检定制度,检定记录及检定证书核验制度,事故报告制度,计量标准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
(六)计量标准的测量重复性和稳定性符合技术要求。 |
数量限制 |
无 |
禁止性要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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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一式2份和电子版材料;(2)《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复件1份(3)《计量技术报告原件1份;(4)《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连续、有效 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2套;(5)随机抽取近期该计量标准开展检定或校准项目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模拟检定证书或校准证书复印件2份;(6)如更换计量标准器或者配套设备应附上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一式2份;(7)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1份;(8)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测量重复性考核记录复印件1份;(9)计量检定人员检定证件或者校准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法定机构提供) |
材料形式 |
原件、复印件 |
材料详细要求 |
A4纸 |
必要性及描述 |
必要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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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申请人申请→受理→评审→审核→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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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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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1986年7月1日施行)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第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本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须向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乡镇企业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经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企业、事业单位方可使用,并向其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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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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