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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报废)
事项名称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报废) 权力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报废)
适用对象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实施机关 白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责任处(科)室 行政审批办公室
办公地址 白城市政务大厅三楼质监局窗口(公园东路14号)
办公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冬季);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夏季)
咨询电话 0436-3292592 监督投诉电话 0436-3603033
申请方式 吉林省特种设备动态监管网(http://www.jltgw.com/)网上申请、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先审后批
审批结果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5工作日
法定时限 30工作日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自做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送达
送达方式 当场送达或快递送达,网上公示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具有特种设备产权或者使用管理权的单位或者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1.《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原件一式两份 2.使用登记表原件一份3.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材料形式 1.2.原件
材料详细要求
必要性及描述 必要
备注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08-2017中3.10 报废 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的特种设备,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报废期限的,应当及时予以报废,产权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特种设备报废时,按台(套)登记的特种设备应当办理报废手续,填写《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向登记机关办理报废手续,并且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 非产权所有者的使用单位经产权单位授权办理特种设备报废注销手续时,需提供产权单位的书面委托或者授权文件。 使用单位和产权单位注销、倒闭、迁移或者失联,未办理特种设备注销手续的,使用登记机关可以采用公告的方式停用或者注销相关特种设备。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