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重新启用)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重新启用) |
适用对象 |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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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白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责任处(科)室 |
行政审批办公室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政务大厅三楼质监局窗口(公园东路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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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冬季);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夏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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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36-3292592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603033 |
申请方式 |
吉林省特种设备动态监管网(http://www.jltgw.com/)网上申请、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先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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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5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30工作日 |
附加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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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自做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送达 |
送达方式 |
当场送达或快递送达,网上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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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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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具有特种设备产权或者使用管理权的单位或者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
数量限制 |
无 |
禁止性要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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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1.使用登记表原件一式两份 |
材料形式 |
1.原件 |
材料详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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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性及描述 |
必要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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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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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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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08-2017中3.9 停用
特种设备拟停用1年以上的,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并且设置停用标志,在停用后30日内填写《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格式见附件F),告知登记机关。重新启用时,使用单位应当进行自行检查,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启用手续;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应当按照定期检验的有关要求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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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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