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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按单位办理)
事项名称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按单位办理) 权力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按单位办理)
适用对象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实施机关 白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责任处(科)室 行政审批办公室
办公地址 白城市政务大厅三楼质监局窗口(公园东路14号)
办公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冬季);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夏季)
咨询电话 0436-3292592 监督投诉电话 0436-3603033
申请方式 吉林省特种设备动态监管网(http://www.jltgw.com/)网上申请、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先审后批
审批结果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5工作日
法定时限 30工作日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自做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送达
送达方式 当场送达或快递送达,网上公示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具有特种设备产权或者使用管理权的单位
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1.使用登记表原件(一式两份);2.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复印件1份;3.监督检验、定期检验证明复印件1份;4.《气瓶基本信息汇总表》原件一式两份
材料形式 1.4.原件;2.3复印件
材料详细要求
必要性及描述 必要
备注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08-2017中3.4.1.2 按单位办理 使用单位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相应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 (1)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2)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 (3)监督检验、定期检验证明(注3-1); (4)《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工业管道》(格式见附件C),《气瓶基本信息汇总表》(格式见附件D)。 注3-1:新投入使用的气瓶应当提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进行定期检验的气瓶应当同时提供定期检验证明。压力管道应当提供安装监督检验证明,达到定期检验周期的压力管道还应当提供定期检验证明;未进行安装监督检验的,应当提供定期检验证明。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