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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按台(套)办理)
事项名称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按台(套)办理) 权力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按台(套)办理)
适用对象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实施机关 白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责任处(科)室 行政审批办公室
办公地址 白城市政务大厅三楼质监局窗口(公园东路14号)
办公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冬季);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夏季)
咨询电话 0436-3292592 监督投诉电话 0436-3603033
申请方式 吉林省特种设备动态监管网(http://www.jltgw.com/)网上申请、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先审后批
审批结果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5工作日
法定时限 30工作日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自做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送达
送达方式 当场送达或快递送达,网上公示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具有特种设备产权或者使用管理权的单位或者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名称:1.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2.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复印件1份;3.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车用气瓶安装合格证明)复印件1份;4.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使用前首次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提交使用前的首次检验报告);5.机动车行驶证(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机动车登记证书(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车用气瓶) 复印件1份;6锅炉能效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材料形式 1原件;2.3.4.5.6复印件
材料详细要求
必要性及描述 必要
备注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08-2017中3.4.1.1 按台(套)办理 使用单位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应当逐台(套)填写使用登记表,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相应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 (1)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2)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特种设备); (3)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车用气瓶安装合格证明); (4)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使用前首次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提交使用前的首次检验报告); (5)机动车行驶证(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机动车登记证书(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车用气瓶); (6)锅炉能效证明文件。 锅炉房内的分汽(水)缸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锅炉与用热设备之间的连接管道总长小于或者等于1000米时,压力管道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包含压力容器的撬装式承压设备系统或者机械设备系统中的压力管道可以随其压力容器一同办理使用登记。登记时另提交分汽(水)缸、压力管道元件的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但是不需要单独领取使用登记证。 没有产品数据表的特种设备,登记机关可以参照已有特种设备产品数据表的格式,制定其特种设备产品数据表,由使用单位根据产品出厂的相应资料填写。 可以采取网上申报系统进行使用登记。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