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变更)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变更) |
适用对象 |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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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白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责任处(科)室 |
行政审批办公室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政务大厅三楼质监局窗口(公园东路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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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冬季);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夏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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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36-3292592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603033 |
申请方式 |
吉林省特种设备动态监管网(http://www.jltgw.com/)网上申请、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先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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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5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30工作日 |
附加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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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自做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送达 |
送达方式 |
当场送达或快递送达,网上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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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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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具有特种设备产权或者使用管理权的单位或者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
数量限制 |
无 |
禁止性要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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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1.原使用登记证、原使用登记表原件1份;2.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3.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4.《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原件1份;5.标有注销标记的原使用登记表原件1份;6.使用登记表原件(一式两份);7.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特种设备)复印件1份;8.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车用气瓶安装合格证明)(按(台)套单位变更时提供)复印件1份;9.机动车行驶证(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机动车登记证书(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车用气瓶) 复印件1份 |
材料形式 |
1.4.5.6原件;2.3.7.8.9复印件 |
材料详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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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性及描述 |
必要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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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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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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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08-2017中3.8.5 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变更
使用单位对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按本规则2.14条的规定办理的相关证明材料,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在原使用登记证右上方标注“超设计使用年限”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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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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