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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登记(注销)
事项名称 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登记(注销) 权力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登记(注销)
适用对象 法人 其他组织
实施机关 白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责任处(科)室 企业规范管理分局
办公地址 白城市政务服务中心四楼工商局窗口
办公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冬季)
咨询电话 15714467716 监督投诉电话 0436-3292623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结果 注销登记通知书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1个工作日
送达方式 当场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分公司被公司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登记机关准予注销登记后,应当收缴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 纸质表格 A4纸,一式一份 必要 自填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纸质表格 A4纸,一式一份 必要 自填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仅适用于法律、法规规定注销时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的分公司。详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及其《指导目录》;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公告中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原件 A4纸,一式一份 非必要 自填 4.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原件 A4纸,用电脑打印,一式一份 必要 自填 指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并应注明注销原因。分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的,应当提交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或吊销设立许可的决定。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5.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原件 A4纸,一式一份 必要 自填 6.营业执照(注册证)正、副本 原件 全部,各一份 必要 自填
材料形式
材料详细要求
必要性及描述
备注
办理流程 现场申请-现场受理-现场审查-现场核准-送达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十四条第一款“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公布 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四十九条分公司被公司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登记机关准予注销登记后,应当收缴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9月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十四条 合营企业如发生严重亏损、一方不履行合同和章程规定的义务、不可抗力等,经合营各方协商同意,报请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可终止合同。如果因违反合同而造成损失的,应由违反合同的一方承担经济责任。”;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9月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二条外资企业终止,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5.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合作企业期满或者提前终止,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