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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
事项名称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 权力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
适用对象 个人 法人 其他组织
实施机关 白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责任处(科)室 企业规范管理分局
办公地址 白城市政务服务中心四楼工商局窗口
办公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冬季)
咨询电话 15714467716 监督投诉电话 0436-3292623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结果 《准予注销通知书》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1个工作日
送达方式 当场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一、外国企业撤销代表机构 二、代表机构驻在期限届满不再继续从事业务活动 三、外国企业终止 四、代表机构依法被撤销批准或责令关闭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申请书》 纸质表格 A4纸,一式一份 必要 自填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纸质表格 A4纸,一式一份 必要 自填 3.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原件 A4纸,一式一份 必要 自填 4.海关、外汇部门出具的证明 原件 A4纸,一式一份 必要 自填 5.原批准机关同意注销的文件 原件或复印件 A4纸,一式一份 非必要 自填 6.登记证 原件 证件原件,一式一份 必要 自填 7.代表证 原件或复印件 代表证原件,一式一份 非必要 自填 适用于根据规定需要提交其他有关材料的情形
材料形式
材料详细要求
必要性及描述
备注
办理流程 现场申请-现场受理-现场审查-现场核准-送达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国务院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企业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外国企业撤销代表机构 二、代表机构驻在期限届满不再继续从事业务活动 三、外国企业终止 四、代表机构依法被撤销批准或责令关闭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