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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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白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责任处(科)室 |
企业规范管理分局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政务服务中心四楼工商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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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冬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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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15714467716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292623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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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附加说明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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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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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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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禁止性要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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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1.《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纸质表格)
2.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原件)
3.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在异地设有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提交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决定书。(原件)
5.清算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的证明。(原件)
6.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原件)
7.刊登清算公告的报样。(原件)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
材料详细要求 |
A4纸电脑打印,一式一份 |
必要性及描述 |
必要 |
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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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现场申请-现场受理-现场审查-现场核准-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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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无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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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第三十二条“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二、《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解散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清算人于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第二十一条“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个人独资企业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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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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