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增(减)、补、换发营业执照 |
权力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事项 |
| 办件类型 |
即来即办事项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适用范围 |
| 涉及内容 |
增(减)、补、换发营业执照 |
| 适用对象 |
企业、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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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机关 |
白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责任处(科)室 |
企业规范管理分局 |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政务服务中心四楼工商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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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冬季);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夏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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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电话 |
15714467716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292623 |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 审批结果 |
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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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结时限 |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附加说明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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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果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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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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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条件和限制 |
| 申请条件 |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 禁止性要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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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材料 |
| 材料名称 |
减)、补发营业执照须填写《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换发营业执照须填写《“五证合一”换照申请书》、《企业声明》。(纸质表格)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纸质表格)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增(减)、补发营业执照的还需提交关于公司增(减)、补发营业执照的股东会决议或股东决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原件)
4.补发营业执照的还需提交刊登营业执照遗失声明的报纸报样。(原件)
5.换发营业执照的还需提交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社保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6.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复印件。(原件及复印件) |
| 材料形式 |
材料形式:纸质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
| 材料详细要求 |
A4纸电脑打印,一式一份 |
| 必要性及描述 |
必要 |
| 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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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流程 |
现场申请-现场受理-现场审查-现场核准-现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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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情况 |
无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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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第一款“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规定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为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第三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三、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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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受理的平等权利,不符合申报条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申请人办理该公共服务事项,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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