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变更登记 |
权力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事项 |
办件类型 |
即来即办事项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变更登记 |
适用对象 |
个人、企业、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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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白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责任处(科)室 |
企业规范管理分局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政务服务中心四楼工商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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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冬季);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夏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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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15714467716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292623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营业执照、行政许可通知书、准予变更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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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附加说明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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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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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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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应当去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未经依法登记,不得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禁止性要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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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纸质表格)
2.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变更决议。(原件)
3.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原件)
4.新的住所使用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5.指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纸质表格)
6.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
材料形式 |
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纸质表格)
2.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变更决议。(原件)
3.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原件)
4.新的住所使用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5.指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纸质表格)
6.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
材料详细要求 |
A4纸电脑打印,一式一份 |
必要性及描述 |
必要 |
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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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现场申请-现场受理-现场审查-现场核准-现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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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无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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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条第一款“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第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以下简称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未经依法登记,不得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机关。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工作。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规模较大或者跨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管辖做出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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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受理的平等权利,不符合申报条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申请人办理该公共服务事项,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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