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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负责人变更登记
事项名称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负责人变更登记 权力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事项
办件类型 即来即办事项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负责人变更登记
适用对象 个人、企业、法人
实施机关 白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责任处(科)室 企业规范管理分局
办公地址 白城市政务服务中心四楼工商局窗口
办公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冬季);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夏季)
咨询电话 15714467716 监督投诉电话 0436-3292623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结果 营业执照、行政许可通知书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1个工作日
送达方式 当场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变更事项需由隶属农民专业合作社决定登记。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1.《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纸质表格) 2.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根据成员大会变更决议签署的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免职文件。(原件) 3.提交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负责人登记表》。(纸质表格) 4.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纸质表格)
材料形式 1.《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纸质表格) 2.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根据成员大会变更决议签署的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免职文件。(原件) 3.提交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负责人登记表》。(纸质表格) 4.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纸质表格)
材料详细要求 A4纸电脑打印,一式一份
必要性及描述 必要
备注
办理流程 现场申请-现场受理-现场审查-现场核准-现场送达
收费情况 无收费
法定依据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并比照本条例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规定,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受理的平等权利,不符合申报条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申请人办理该公共服务事项,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