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成员20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5%) |
权力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事项 |
| 办件类型 |
即来即办事项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适用范围 |
| 涉及内容 |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 |
| 适用对象 |
个人、企业、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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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机关 |
白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责任处(科)室 |
企业规范管理分局 |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政务服务中心四楼工商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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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冬季);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夏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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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电话 |
15714467716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292623 |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 审批结果 |
营业执照、行政许可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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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结时限 |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附加说明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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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果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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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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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条件和限制 |
| 申请条件 |
农民专业合作社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以下简称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未经依法登记,不得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 禁止性要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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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材料 |
| 材料名称 |
1.《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纸质表格);2.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原件或复印件);4.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原件);5.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纸质表格); 6.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经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原件);7.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复印件。(加盖公章) |
| 材料形式 |
1.《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纸质表格);2.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原件或复印件);4.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原件);5.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纸质表格); 6.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经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原件);7.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复印件。(加盖公章) |
| 材料详细要求 |
A4纸电脑打印,一式一份 |
| 必要性及描述 |
必要 |
| 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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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流程 |
现场申请-现场受理-现场审查-现场核准-现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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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情况 |
无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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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依据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并比照本条例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规定,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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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受理的平等权利,不符合申报条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申请人办理该公共服务事项,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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