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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成员20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5%)
事项名称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成员20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5%) 权力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事项
办件类型 即来即办事项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
适用对象 个人、企业、法人
实施机关 白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责任处(科)室 企业规范管理分局
办公地址 白城市政务服务中心四楼工商局窗口
办公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冬季);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夏季)
咨询电话 15714467716 监督投诉电话 0436-3292623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结果 营业执照、行政许可通知书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1个工作日
送达方式 当场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以下简称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未经依法登记,不得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1.《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纸质表格);2.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原件或复印件);4.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原件);5.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纸质表格); 6.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经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原件);7.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复印件。(加盖公章)
材料形式 1.《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纸质表格);2.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原件或复印件);4.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原件);5.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纸质表格); 6.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经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原件);7.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复印件。(加盖公章)
材料详细要求 A4纸电脑打印,一式一份
必要性及描述 必要
备注
办理流程 现场申请-现场受理-现场审查-现场核准-现场送达
收费情况 无收费
法定依据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并比照本条例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规定,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受理的平等权利,不符合申报条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申请人办理该公共服务事项,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