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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成员变化备案
事项名称 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成员变化备案 权力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职权
办件类型 即来即办事项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成员变化备案
适用对象 法人 其他组织
实施机关 白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责任处(科)室 企业规范管理分局
办公地址 白城市政务服务中心四楼工商局窗口
办公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冬季);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夏季)
咨询电话 15714467716 监督投诉电话 0436-3292623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结果 《备案通知书》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1个工作日
送达方式 当场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成员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1.《外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非公司外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纸质表格 A4纸,一式一份 必要 自填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纸质表格 A4纸,一式一份 必要 自填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备案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A4纸,一式一份 非必要 自填 4.备案事项证明文件。 ◆ 董事、监事、经理/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备案。提交原董事、监事、经理/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董事、监事、经理/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新董事、监事、经理、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符合企业章程中有关选举、委派、指定、任命等产生方式的规定,且上述人员的任职文件中应包括股东会、董事会或投资者对其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5.营业执照复印件 复印件 A4纸,一式一份 必要 自填 注:⑴.依照《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规设立的外商投资公司或者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修改章程等有关事项申请备案的适用本规范。其中,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解散、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申请清算组成员备案适用本规范。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不适用本规范。 ⑵.备案与有关变更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一并提交有关材料。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⑶.“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以及企业章程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对于外商投资的公司,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材料形式 1.《外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非公司外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纸质表格 A4纸,一式一份 必要 自填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纸质表格 A4纸,一式一份 必要 自填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备案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A4纸,一式一份 非必要 自填 4.备案事项证明文件。 ◆ 董事、监事、经理/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备案。提交原董事、监事、经理/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董事、监事、经理/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新董事、监事、经理、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符合企业章程中有关选举、委派、指定、任命等产生方式的规定,且上述人员的任职文件中应包括股东会、董事会或投资者对其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5.营业执照复印件 复印件 A4纸,一式一份 必要 自填 注:⑴.依照《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规设立的外商投资公司或者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修改章程等有关事项申请备案的适用本规范。其中,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解散、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申请清算组成员备案适用本规范。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不适用本规范。 ⑵.备案与有关变更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一并提交有关材料。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⑶.“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以及企业章程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对于外商投资的公司,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材料详细要求
必要性及描述
备注
办理流程 现场申请-现场受理-现场审查-现场核准-现场送达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四条第四款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成员发生变化的,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