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 |
权力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 |
适用对象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 |
|
实施机关 |
白城市工商局 |
责任处(科)室 |
合同监督管理分局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光明南街466号白城市工商局合同分局
|
办公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至11:30,下午13:30至17:00
|
咨询电话 |
0436-3209066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209030 |
申请方式 |
现场 |
事项审查类型 |
其他 |
审批结果 |
通过备案
|
办结时限 |
|
结果送达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一)符合《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二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部门办理登记”(二)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身份合法。 |
数量限制 |
无 |
禁止性要求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身份不合法的。 |
|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一)经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二)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
材料形式 |
(一)经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二)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
材料详细要求 |
1份 |
必要性及描述 |
必要 |
备注 |
无 |
|
办理流程 |
现场申请—现场审核—现场登记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法定依据 |
依据《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二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部门办理登记”;《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