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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
事项名称 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 权力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
适用对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
实施机关 白城市工商局 责任处(科)室 合同监督管理分局
办公地址 白城市光明南街466号白城市工商局合同分局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至11:30,下午13:30至17:00
咨询电话 0436-3209066 监督投诉电话 0436-3209030
申请方式 现场 事项审查类型 其他
审批结果 通过备案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1日
法定时限 无期限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无需送达
送达方式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一)符合《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二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部门办理登记”(二)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身份合法。
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身份不合法的。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一)经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二)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材料形式 (一)经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二)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材料详细要求 1份
必要性及描述 必要
备注
办理流程 现场申请—现场审核—现场登记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依据《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二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部门办理登记”;《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