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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发布登记
事项名称 广告发布登记 权力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广告发布登记
适用对象 法人及其他组织
实施机关 白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责任处(科)室 商标广告监督管理科
办公地址 白城市光明南街466号白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广告监督管理科
办公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冬季);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夏季)
咨询电话 0436-3609068 监督投诉电话 0436-6980911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结果 广告发布登记证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5工作日
法定时限 5工作日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自作出决定之日3个工作日送达
送达方式 当场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报刊出版单位,由其具有法人资格的主办单位申请办理广告发布登记;(二)设有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三)配有广告从业人员和熟悉广告法律法规的广告审查人员;(四)具有与广告发布相适应的场所、设备。
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1、《广告发布登记申请表》(空白表格); 2、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提交《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和《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报纸出版单位应当提交《报纸出版许可证》,期刊出版单位应当提交《期刊出版许可证》(复印件); 3、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4、广告业务机构证明文件及其负责人任命文件(原件); 5、广告从业人员和广告审查人员证明文件(复印件); 6、场所使用证明(复印件)。
材料形式 1、《广告发布登记申请表》(空白表格); 2、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提交《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和《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报纸出版单位应当提交《报纸出版许可证》,期刊出版单位应当提交《期刊出版许可证》(复印件); 3、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4、广告业务机构证明文件及其负责人任命文件(原件); 5、广告从业人员和广告审查人员证明文件(复印件); 6、场所使用证明(复印件)。
材料详细要求 相关媒体批准标准要求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提交《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和《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报纸出版单位应当提交《报纸出版许可证》,期刊出版单位应当提交《期刊出版许可证》;其他需要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必要性及描述 必要
备注 核对原件,涉及复印件的要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
办理流程 现场申请-现场受理-现场审查-现场核准-现场送达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九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应当设有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具有与发布适应的场所、设备,并向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广告登记。2、《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 第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以下统称广告发布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