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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联络员备案登记
事项名称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联络员备案登记 权力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即来即办事项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联络员备案登记
适用对象 法人 其他组织
实施机关 白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责任处(科)室 企业规范管理分局
办公地址 白城市政务服务中心四楼工商局窗口
办公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冬季);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夏季)
咨询电话 15714467716 监督投诉电话 0436-3292623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结果 营业执照、行政许可通知书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1个工作日
送达方式 当场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不涉及主要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进行备案。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 纸质表格 A4纸,一式一份 必要 自填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纸质表格 A4纸,一式一份 必要 自填 3.隶属企业依法作出的决定书,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规定以及合伙企业协议作出的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原件 A4纸,一式一份 必要 自填 4.变更(备案)相关事项证明文件。 ◆联络员备案,提交联络员信息表。 5.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 A4纸,一式一份 必要 自填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设立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备案)适用本规范。 (2).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3).变更核准后,应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由登记机关换发新的营业执照。
材料形式 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 纸质表格 A4纸,一式一份 必要 自填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纸质表格 A4纸,一式一份 必要 自填 3.隶属企业依法作出的决定书,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规定以及合伙企业协议作出的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原件 A4纸,一式一份 必要 自填 4.变更(备案)相关事项证明文件。 ◆联络员备案,提交联络员信息表。 5.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 A4纸,一式一份 必要 自填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设立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备案)适用本规范。 (2).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3).变更核准后,应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由登记机关换发新的营业执照。
材料详细要求
必要性及描述
备注
办理流程 现场申请-现场受理-现场审查-现场核准-现场送达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6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一百零八条: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国务院2009年11月25日《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第六条: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以下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八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外国合伙人全部退伙,该合伙企业继续存续的,应当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