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限变更登记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即来即办事项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限变更 |
适用对象 |
个人 法人 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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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白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责任处(科)室 |
企业规范管理分局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政务服务中心四楼工商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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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冬季);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夏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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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15714467716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292623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营业执照、行政许可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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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附加说明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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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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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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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外国(地区)企业应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逾期申请变更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应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另行报批。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禁止性要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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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申请书》 纸质表格 A4纸,一式一份 必要 自填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纸质表格 A4纸,一式一份 必要 自填
3.变更(备案)相关事项证明文件
◆驻在期限变更,提供外国(地区)企业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复印件和资信证明,合法营业证明,由隶属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部门出具,证明该企业主体资格或其他有关营业存续2年以上;资信证明应提交同该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原件。。
4.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详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及其《指导目录》) 原件或复印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须经批准的,应当取得批准。外国(地区)企业应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逾期申请变更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应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另行报批。 非必要 自填 适用于代表机构名称、首席代表、业务范围、驻在场所、驻在期限变更。A4纸,一式一份
5.登记证复印件
注:
⑴.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与该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办事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备案)适用本规范。
⑵.第3项涉及文件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及其有权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
⑶.变更核准后,需将登记证、代表证原件交回,以换领新的登记证、代表证。
⑷.代表机构变更,外国(地区)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告。 |
材料形式 |
详见申请材料名称 |
材料详细要求 |
无 |
必要性及描述 |
必要 |
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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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现场申请-现场受理-现场审查-现场核准-现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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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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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国务院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设立代表机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代表机构的登记和管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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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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