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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登记(设立)
事项名称 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登记(设立) 权力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即来即办事项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登记(设立)
适用对象 法人 其他组织
实施机关 白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责任处(科)室 企业规范管理分局
办公地址 白城市政务服务中心四楼工商局窗口
办公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冬季);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夏季)
咨询电话 15714467716 监督投诉电话 0436-3292623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结果 营业执照、行政许可通知书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1个工作日
送达方式 当场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外商投资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纸质表格 A4纸,一式一份 必要 自填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纸质表格 A4纸,一式一份 必要 自填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详见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公告中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原件 A4纸,一式一份 非必要 自填 4.隶属公司章程 复印件 A4纸,一式一份 必要 自填 5.隶属企业出具的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原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原件或复印件 A4纸,用电脑打印,一式一份 必要 自填 其中,任职文件为原件,身份证明为复印件 6.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原件或复印件 A4纸,一式一份 必要 自填 7.前置审批文件(指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分公司,详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及其《指导目录》) 原件或复印件 A4纸,一式一份 非必要 自填 8.隶属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复印件 A4纸,一式一份 必要 自填
材料形式 详见申请材料名称
材料详细要求
必要性及描述 必要
备注
办理流程 现场申请-现场受理-现场审查-现场核准-现场送达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修订,并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并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第八十二条外商投资的公司的登记适用本条例。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对其登记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