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营业单位及非法人分支机构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即来即办事项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营业单位及非法人分支机构经营范围变更 |
适用对象 |
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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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白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责任处(科)室 |
企业规范管理分局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政务服务中心四楼工商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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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冬季);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夏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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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15714467716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292623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营业执照、行政许可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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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附加说明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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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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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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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国家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科技性的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由该单位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禁止性要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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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1.《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书》(纸质表格);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纸质表格)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及复印件);3.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原件或复印件);4.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5.变更决定。(原件) |
材料形式 |
材料形式:纸质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
材料详细要求 |
A4纸电脑打印,一式一份 |
必要性及描述 |
必要 |
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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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现场申请-现场受理-现场审查-现场核准-现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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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无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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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国务院 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由该企业法人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国家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科技性的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由该单位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具体登记管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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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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