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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名称变更登记
事项名称 合伙企业名称变更登记 权力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即来即办事项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合伙企业名称变更
适用对象 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实施机关 白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责任处(科)室 企业规范管理分局
办公地址 白城市政务服务中心四楼工商局窗口
办公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冬季);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夏季)
咨询电话 15714467716 监督投诉电话 0436-3292623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结果 营业执照、行政许可通知书、准予变更通知书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1个工作日
送达方式 当场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纸质表格);2.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纸质表格)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3.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企业名称及修改合伙协议的文件。(原件);4.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5.由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新修改的合伙协议。(原件);6.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材料形式 材料形式:纸质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材料详细要求 A4纸电脑打印,一式一份
必要性及描述 必要
备注
办理流程 现场申请-现场受理-现场审查-现场核准-现场送达
收费情况 无收费
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条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第十八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