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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事项名称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权力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即来即办事项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经营场所变更
适用对象 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实施机关 白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责任处(科)室 企业规范管理分局
办公地址 白城市政务服务中心四楼工商局窗口
办公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冬季);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夏季)
咨询电话 15714467716 监督投诉电话 0436-3292623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结果 营业执照、行政许可通知书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1个工作日
送达方式 当场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合伙企业申请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1.《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纸质表格);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原件);3.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纸质表格,原件及复印件);4.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新的经营场所产权证明及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5.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材料形式 材料形式:纸质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材料详细要求 A4纸电脑打印,一式一份
必要性及描述 必要
备注
办理流程 现场申请-现场受理-现场审查-现场核准-现场送达
收费情况 无收费
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八条“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第二十八条“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批准文件。”第三十条“合伙企业申请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比照本办法关于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规定办理。”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