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只跑一次>>市工商局  
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事项名称 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权力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即来即办事项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设立
适用对象 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实施机关 白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责任处(科)室 企业规范管理分局
办公地址 白城市政务服务中心四楼工商局窗口
办公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冬季);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夏季)
咨询电话 15714467716 监督投诉电话 0436-3292623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结果 营业执照、行政许可通知书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15个工作日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1个工作日
送达方式 当场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由该企业法人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1、《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书》。(纸质表格)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纸质表格)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地址的使用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6、企业法人登记机关出具的分支机构核转函。(原件)
材料形式 材料形式:纸质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材料详细要求 A4纸电脑打印,一式一份
必要性及描述 必要
备注
办理流程 现场申请-现场受理-现场审查-现场核准-现场送达
收费情况 无收费
法定依据 国务院 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由该企业法人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国家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科技性的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由该单位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具体登记管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