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即来即办事项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 |
适用对象 |
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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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白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责任处(科)室 |
企业规范管理分局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政务服务中心四楼工商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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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冬季);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夏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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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15714467716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292623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营业执照、行政许可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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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附加说明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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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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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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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禁止性要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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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1.《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纸质表格)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原件)
3.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纸质表格)
4.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复印件)
5.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文件和其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经营场所产权证明及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 |
材料形式 |
材料形式:纸质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
材料详细要求 |
A4纸电脑打印,一式一份 |
必要性及描述 |
必要 |
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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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现场申请-现场受理-现场审查-现场核准-现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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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无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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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八条“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第二十八条“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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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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