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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事项名称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权力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即来即办事项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
适用对象 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实施机关 白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责任处(科)室 企业规范管理分局
办公地址 白城市政务服务中心四楼工商局窗口
办公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冬季);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夏季)
咨询电话 15714467716 监督投诉电话 0436-3292623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结果 营业执照、行政许可通知书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1个工作日
送达方式 当场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1.《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纸质表格)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原件) 3.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纸质表格) 4.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复印件) 5.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文件和其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经营场所产权证明及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
材料形式 材料形式:纸质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材料详细要求 A4纸电脑打印,一式一份
必要性及描述 必要
备注
办理流程 现场申请-现场受理-现场审查-现场核准-现场送达
收费情况 无收费
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八条“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第二十八条“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批准文件。”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