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公司设立登记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即来即办事项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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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白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责任处(科)室 |
企业规范管理分局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政务服务中心四楼工商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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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冬季);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夏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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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15714467716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292623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营业执照、行政许可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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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附加说明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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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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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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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规定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
数量限制 |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 |
禁止性要求 |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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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纸质表格)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纸质表格)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原件及复印件)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原件)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原件及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5.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原件及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原件及复印件)
7.产权证明及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 |
材料形式 |
材料形式:纸质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
材料详细要求 |
A4纸电脑打印,一式一份 |
必要性及描述 |
必要 |
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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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现场申请-现场受理-现场审查-现场核准-现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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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无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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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第一款“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规定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为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第三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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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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