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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名称核准
事项名称 个体工商户名称核准 权力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个体工商户名称核准
适用对象 个人
实施机关 白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责任处(科)室 个体登记注册监督管理分局
办公地址 白城市政务服务中心四楼工商局窗口
办公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冬季);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夏季)
咨询电话 15714467716 监督投诉电话 0436-3292623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审批结果 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当日办结
法定时限 自登记之日起10日内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当日送达
送达方式 当场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一)有经营能力的公民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二)个体工商户的注册、变更和注销登记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本办法办理。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三)个体工商户申请使用名称的,应当按照《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办理。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1、《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2、经营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张;3、产权证明(房本复印件)1张;4、租赁协议复印件1份;5、如经营者本人不到现场,需要《委托代理人证明》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1张
材料形式 材料形式:经营者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材料详细要求 A4纸电脑打印1份
必要性及描述 必要
备注
办理流程 现场申请-现场受理-现场审查-现场核准-现场送达
收费情况 无收费
法定依据 1.《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三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2.《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条:登记机关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以下简称工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