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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注销)
事项名称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注销) 权力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持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拟注销使用
适用对象 法人
实施机关 白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责任处(科)室 行政审批办公室
办公地址 白城市政务大厅 公园东路14号 四楼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办公时间 工作日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咨询电话 0436-3292604 监督投诉电话 0436-3222876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邮寄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结果 行政许可注销通知书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7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40个工作日(如时间单位为“天”,则指自然日)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 当场送达 快递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医疗机构依法终止的;(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四)因不可抗力导致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五)医疗机构自愿终止有效期尚未届满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许可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情形。 其中第三项可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直接办理,不需医疗机构提出申请。
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1、《印鉴卡》注销申请2、原《印鉴卡》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
材料详细要求 收复印件验原件,A4纸打印,一式一份
必要性及描述 必要
备注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收费情况
法定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称印鉴卡)。医疗机构应当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第二条、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简称《印鉴卡》),并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行驶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