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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校验)
事项名称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校验) 权力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医疗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执业状况
适用对象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实施机关 白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责任处(科)室 行政审批办公室
办公地址 白城市政务大厅 公园东路14号 四楼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办公时间 工作日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咨询电话 0436-3292604 监督投诉电话 0436-3222876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邮寄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结果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如时间单位为“天”,则指自然日)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 当场送达 快递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达到校验期的医疗机构
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作出“暂缓校验”结论,下达整改通知书,并根据情况,给予1-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一)校验审查所涉及的有关文件、病案和材料存在隐瞒、弄虚作假情况;(二)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三)限期整改期间; (四)停业整顿期间;(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应当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暂缓校验期内,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服务信息和广告;未设床位的医疗机构不得执业;除急救外,设床位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门诊业务、收治新病人。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及其副本;三、各年度工作总结; 四、开展放射诊疗,需要提交《放射诊疗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五、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需要提交《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六、医务人员登记表;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
材料详细要求 收复印件验原件,A4纸打印,一式一份
必要性及描述 必要
备注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收费情况
法定依据 国务院1994年2月26日《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2、卫生部1994年8月29日《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3、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行驶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