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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停业)
事项名称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停业) 权力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医疗机构改建、扩建、迁建或因其他原因暂不能营业的
适用对象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实施机关 白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责任处(科)室 行政审批办公室
办公地址 白城市政务大厅 公园东路14号 四楼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办公时间 工作日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咨询电话 0436-3292604 监督投诉电话 0436-3222876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邮寄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结果 《医疗机构停业通知书》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如时间单位为“天”,则指自然日)
附加说明 无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 当场送达 快递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医疗机构改建、扩建、迁建或因其他原因暂不能营业的
数量限制 无
禁止性要求 医疗机构停业,必须经登记机关批准。除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医疗机构停业不得超过一年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一、《医疗机构停业申请书》(申请停业的原因和理由);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及其副本;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
材料详细要求 收复印件验原件,A4纸打印,一式一份
必要性及描述 必要
备注 无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收费情况 无
法定依据 国务院1994年2月26日《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 2、卫生部1994年8月29日《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停业,必须经登记机关批准。除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医疗机构停业不得超过一年。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行驶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