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机构变更)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申请变更《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许可项目。 |
适用对象 |
法人 |
|
实施机关 |
白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责任处(科)室 |
行政审批办公室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政务大厅 公园东路14号 四楼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办公时间 |
工作日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
咨询电话 |
0436-3292604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222876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邮寄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60个工作日(如时间单位为“天”,则指自然日) |
附加说明 |
无 |
|
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 |
送达方式 |
当场送达 快递送达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具有与所开展技术相适应的科室设置和专业技术人员;(三)具有与所开展技术相适应的技术条件和设备配备; |
数量限制 |
无 |
禁止性要求 |
无 |
|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变更申请登记书》;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及其复印件;3、《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 |
材料详细要求 |
收复印件验原件,A4纸打印,一式一份 |
必要性及描述 |
必要 |
备注 |
无 |
|
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
收费情况 |
无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3、《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卫妇发〔1995〕第7号)第八条申请变更《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许可项目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
|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行驶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