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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机构变更)
事项名称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机构变更) 权力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申请变更《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许可项目。
适用对象 法人
实施机关 白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责任处(科)室 行政审批办公室
办公地址 白城市政务大厅 公园东路14号 四楼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办公时间 工作日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咨询电话 0436-3292604 监督投诉电话 0436-3222876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邮寄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结果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60个工作日(如时间单位为“天”,则指自然日)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 当场送达 快递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具有与所开展技术相适应的科室设置和专业技术人员;(三)具有与所开展技术相适应的技术条件和设备配备;
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变更申请登记书》;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及其复印件;3、《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
材料详细要求 收复印件验原件,A4纸打印,一式一份
必要性及描述 必要
备注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收费情况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3、《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卫妇发〔1995〕第7号)第八条申请变更《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许可项目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行驶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