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省管权限内中医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省管权限内中医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 |
适用对象 |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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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白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责任处(科)室 |
行政审批办公室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政务大厅 公园东路14号 四楼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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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工作日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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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36-3292604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222876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邮寄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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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25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30个工作日(如时间单位为“天”,则指自然日) |
附加说明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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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 |
送达方式 |
当场送达 快递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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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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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一、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二、设置主体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禁止性要求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三)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四)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五)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三)、(四)、(五)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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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2、可行性研究报告;3、选址报告和建筑平面图;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 |
材料详细要求 |
收复印件验原件,A4纸打印,一式一份 |
必要性及描述 |
必要 |
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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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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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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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九、十一、十七、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条
2.《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卫生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号)第十、十一条
3.《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第一条
4.《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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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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