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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管权限内中医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
事项名称 省管权限内中医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 权力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省管权限内中医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
适用对象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实施机关 白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责任处(科)室 行政审批办公室
办公地址 白城市政务大厅 公园东路14号 四楼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办公时间 工作日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咨询电话 0436-3292604 监督投诉电话 0436-3222876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邮寄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结果 《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25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如时间单位为“天”,则指自然日)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 当场送达 快递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一、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二、设置主体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三)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四)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五)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三)、(四)、(五)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2、可行性研究报告;3、选址报告和建筑平面图;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
材料详细要求 收复印件验原件,A4纸打印,一式一份
必要性及描述 必要
备注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收费情况
法定依据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九、十一、十七、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条 2.《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卫生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号)第十、十一条 3.《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第一条 4.《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