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医师执业注册(注销)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即来即办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主执业机构为所辖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师无法或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 |
适用对象 |
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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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白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责任处(科)室 |
行政审批办公室 |
办公地址 |
城市政务大厅 公园东路14号 四楼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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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工作日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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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36-3292604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222876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邮寄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注销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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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即办 |
法定时限 |
30个工作日(如时间单位为“天”,则指自然日) |
附加说明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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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 |
送达方式 |
当场送达 快递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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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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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一)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个人或者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30日内报告注册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注册:1、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2、受刑事处罚的;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4、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并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5、连续两个考核周期未参加医师定期考核的;6、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7、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8、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医师执业证书》的;9、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10、本人主动申请的;11、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二)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自办理相关手续之日起30日内报注册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1、调离、退休、退职;2、被辞退、开除。上述备案满2年且未继续执业的予以注销。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禁止性要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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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1、 医师注销注册申请表2、 原医师执业证书3、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 |
材料详细要求 |
收复印件验原件,A4纸打印,一式一份 |
必要性及描述 |
必要 |
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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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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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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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3号)第十六条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二)受刑事处罚的;(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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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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