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只跑一次>>市卫计委  
医师执业注册
事项名称 医师执业注册 权力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即来即办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拟在所辖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人员。
适用对象 个人
实施机关 白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责任处(科)室 行政审批办公室
办公地址 城市政务大厅 公园东路14号 四楼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办公时间 工作日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咨询电话 0436-3292604 监督投诉电话 0436-3222876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邮寄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结果 《医师执业证书》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即办
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如时间单位为“天”,则指自然日)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 当场送达 快递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一、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二、拟在市级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人员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疾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五)重新申请注册,经考核不合格的; (六)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七)被查实曾使用伪造医师资格或者冒名使用他人医师资格进行注册的; (八)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1、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医师电子化注册系统机构端打印)2、身份证、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劳务合同4、小二寸白底近身照片一张5、获《医师资格证书》2年内未注册或终止执业时间超过2年者,出具6个月的医师执业培训考核合格证明。6、助师升医师需提供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原件。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
材料详细要求 收复印件验原件,A4纸打印,一式一份
必要性及描述 必要
备注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收费情况
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二)《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3号)第二条医师执业应当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第四条:国家建立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医师电子注册管理。第九条:拟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拟在预防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该机构的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