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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注销)
事项名称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注销) 权力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即来即办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注销)
适用对象 法人、其他组织
实施机关 白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责任处(科)室 行政审批办公室
办公地址 白城市政务大厅 公园东路14号 四楼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办公时间 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咨询电话 0436-3292604 监督投诉电话 0436-3222876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邮寄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结果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即办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如时间单位为“天”,则指自然日)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 当场送达 快递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一、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二、符合法律法规注销条件。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一)卫生许可注销申请;(二)原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
材料详细要求 收复印件验原件,A4纸打印,一式一份
必要性及描述 必要
备注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收费情况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对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销。《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