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延续)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延续) |
适用对象 |
法人、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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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白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责任处(科)室 |
行政审批办公室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政务大厅 公园东路14号 四楼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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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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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36-3292604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222876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邮寄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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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17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如时间单位为“天”,则指自然日) |
附加说明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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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 |
送达方式 |
当场送达 快递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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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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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申请资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三、具有固定的经营公共场所地场地;四、主要卫生指标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卫生要求;五、从业人员持有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禁止性要求 |
:(一)经营场所布局不合理,缺少相应的功能间或功能间挪作他用,未按规定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卫生设施(清洗、消毒、保洁、防蝇、防尘、防鼠等);(二)主要卫生指标不符合公共场所相关卫生标准及规范要求;(三)从业人员无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四)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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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一)卫生许可申请表;(二)原卫生许可证(三)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一年内有效)料;(四)从业人员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五)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提供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两年内有效)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 |
材料详细要求 |
收复印件验原件,A4纸打印,一式一份 |
必要性及描述 |
必要 |
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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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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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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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修改为“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四年,每两年复核一次。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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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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