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变更)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变更) |
适用对象 |
法人、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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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白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责任处(科)室 |
行政审批办公室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政务大厅 公园东路14号 四楼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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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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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36-3292604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222876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邮寄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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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17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如时间单位为“天”,则指自然日) |
附加说明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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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 |
送达方式 |
当场送达 快递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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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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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一、已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的单位因改变生产经营地址名称、许可项目、单位名称或法定代表人;二、企业名称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同时改变的;个体工商户负责人名称改变的;三、变更许可项目、经营地址变迁的,按新办卫生许可办理,如涉及新、改、扩建的,应先取得《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及《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后,再办理卫生许可证的变更;四、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单位地址名称变更的,应当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手续,然后再办理卫生许可证的变更。变更后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仍按原证时间发放。 |
数量限制 |
无 |
禁止性要求 |
(一)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迁址);
(二)公共场所的功能间布局、卫生设施设备、从业人员及卫生管理等发生变化,不符合相关卫生标准及规范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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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一)卫生许可变更申请表;(二)原卫生许可证(三)变更理由及依据;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 |
材料详细要求 |
收复印件验原件,A4纸打印,一式一份 |
必要性及描述 |
必要 |
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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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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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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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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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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