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新办)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办件类型 |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适用范围 |
| 涉及内容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新办) |
| 适用对象 |
法人、其他组织 |
|
| 实施机关 |
白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责任处(科)室 |
行政审批办公室 |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政务大厅 公园东路14号 四楼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 办公时间 |
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
| 咨询电话 |
0436-3292604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222876 |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邮寄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 审批结果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
| 办结时限 |
| 承诺时限 |
17个工作日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如时间单位为“天”,则指自然日) |
| 附加说明 |
无 |
|
| 结果送达 |
| 送达时限 |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 |
| 送达方式 |
当场送达 快递送达 |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 申请条件 |
1.申请资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2.选址及布局符合要求;3.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卫生设施(清洗、消毒、保洁、防蝇、防尘、防鼠等);4.主要卫生指标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卫生要求;5.从业人员持有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
| 数量限制 |
无 |
| 禁止性要求 |
(一)无固定场所; (二)经营场所布局不合理,缺少相应的功能间,未按规定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卫生设施(清洗、消毒、保洁、防蝇、防尘、防鼠等); (三)主要卫生指标不符合公共场所相关卫生标准及规范要求;(四)未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员,未建立卫生管理制度; (五)从业人员无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六)其他。 |
|
| 申请材料 |
| 材料名称 |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2、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产权证或租房协议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4、从业人员登记表及健康证原件、复印件;5、经营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内部结构平面图(卫生设施平面图);6、卫生检验报告单;7、卫生管理制度 |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 |
| 材料详细要求 |
收复印件验原件,A4纸打印,一式一份 |
| 必要性及描述 |
必要 |
| 备注 |
无 |
|
| 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
| 收费情况 |
无
|
| 法定依据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修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国家对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
|
|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