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办件类型 |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适用范围 |
| 涉及内容 |
个人申请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相关资质。 |
| 适用对象 |
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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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机关 |
白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责任处(科)室 |
行政审批办公室 |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政务大厅 公园东路14号 四楼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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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时间 |
工作日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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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电话 |
0436-3292604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222876 |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邮寄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 审批结果 |
《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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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结时限 |
| 承诺时限 |
17个工作日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如时间单位为“天”,则指自然日) |
| 附加说明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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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果送达 |
| 送达时限 |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 |
| 送达方式 |
当场送达 快递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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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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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条件和限制 |
| 申请条件 |
(一)凡拟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助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乡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助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尚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并具有国家认可的中专及以上医学学历,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或护师(士)资格或具有国家认可的中专及以上医学学历(助产专业)。
(二)已通过助产技术考试考核合格,并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期满3年本年度应换证人员(符合免试条件的除外)。
(三)上述符合考试考核条件的人员,须3年内无重大医疗事故。 |
| 数量限制 |
无 |
| 禁止性要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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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材料 |
| 材料名称 |
l、《吉林省助产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考试考核申报审批表》
2、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书和助理以上执业医师、护士资格证书或助产专业毕业证书(复印件);
3、小2寸照片(红底)3张。 |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 |
| 材料详细要求 |
收复印件验原件,A4纸打印,一式一份 |
| 必要性及描述 |
必要 |
| 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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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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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情况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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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三条 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 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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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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