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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事项名称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权力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个人申请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相关资质。
适用对象 个人
实施机关 白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责任处(科)室 行政审批办公室
办公地址 白城市政务大厅 公园东路14号 四楼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办公时间 工作日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咨询电话 0436-3292604 监督投诉电话 0436-3222876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邮寄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结果 《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17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如时间单位为“天”,则指自然日)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 当场送达 快递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一)凡拟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助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乡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助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尚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并具有国家认可的中专及以上医学学历,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或护师(士)资格或具有国家认可的中专及以上医学学历(助产专业)。   (二)已通过助产技术考试考核合格,并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期满3年本年度应换证人员(符合免试条件的除外)。   (三)上述符合考试考核条件的人员,须3年内无重大医疗事故。
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l、《吉林省助产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考试考核申报审批表》 2、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书和助理以上执业医师、护士资格证书或助产专业毕业证书(复印件); 3、小2寸照片(红底)3张。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
材料详细要求 收复印件验原件,A4纸打印,一式一份
必要性及描述 必要
备注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收费情况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三条 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 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