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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企业标准备案
事项名称 食品企业标准备案 权力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办件类型 即来即办 权力来源 省级授权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预包装食品
适用对象 其他组织
实施机关 白城市卫生监督所 责任处(科)室 食品安全标准科
办公地址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辽北路139号二楼212/213
办公时间 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咨询电话 0436-3235051 监督投诉电话 0436-3222518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结果 同意备案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即办
法定时限 5个工作日
附加说明 14个工作日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网络下载
送达方式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企业住所在市所辖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企业。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1.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企业委托或授权书。2.企业标准文本。3.企业标准编制说明。至少应包括一般工作概况,标准主要内容的确定依据,与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关系等。4.没有食品安全标准的,需提供省食品安全标准专家审查意见;5.企业标准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指标没有国家标准依据的,需要提供检测报告。
材料形式 材料形式 纸质版+电子版
材料详细要求 A4纸打印,一式一份
必要性及描述
备注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标准备案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