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食品企业标准备案 |
权力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件类型 |
即来即办 |
权力来源 |
省级授权 |
适用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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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白城市卫生监督所 |
责任处(科)室 |
食品安全标准科 |
办公地址 |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辽北路139号二楼21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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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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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36-3235051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222518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同意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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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即办 |
法定时限 |
5个工作日 |
附加说明 |
14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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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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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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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企业住所在市所辖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企业。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禁止性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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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1.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企业委托或授权书。2.企业标准文本。3.企业标准编制说明。至少应包括一般工作概况,标准主要内容的确定依据,与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关系等。4.没有食品安全标准的,需提供省食品安全标准专家审查意见;5.企业标准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指标没有国家标准依据的,需要提供检测报告。 |
材料形式 |
材料形式 纸质版+电子版 |
材料详细要求 |
A4纸打印,一式一份 |
必要性及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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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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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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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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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食品安全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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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标准备案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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